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、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。《勞動合同法》第六十六條明確規(guī)定“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(yè)基本用工形式。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,只能在臨時性、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”。但不少用工單位在各種類型、各種時間長度的工作崗位上都實施了勞務派遣,甚至在其主營業(yè)務崗位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。 隨著1995年《勞動法》的實施,我國已經(jīng)消除‘正式工’、‘臨時工’的二元用工體制。勞務派遣的濫用,導致了新的二元用工體制?!秳趧雍贤ā穼嵤┖?,出現(xiàn)了新的‘正式員工’、‘被派遣勞動者’二元用工體制。太倉勞務派遣在用工單位中,被派遣勞動者承擔第一線工作,為企業(yè)發(fā)展做出最直接貢獻,卻成為‘二等’員工群體?,F(xiàn)在有一種‘逆向派遣’的怪象,一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后,要求正式合同工與勞務公司簽訂派遣合同轉為勞務派遣工,再派回到原來的工作崗位上去。勞務派遣已經(jīng)成為部分用人單位規(guī)避《勞動合同法》規(guī)定的用人單位責任的一種途徑。
國外主要以“項目型”派遣或外包為主,占整個勞務派遣市場的7成以上。在這種派遣和外包形式中,崗位因項目的設立而存在和結束,項目周期通常在12-15個星期左右,崗位人員在項目結束后就由勞務公司派遣到其他公司的項目工作??傮w而言,以崗位而論,存在臨時性、專業(yè)性、輔助性等特征。
像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(qū),將100多個行業(yè)和崗位全部列出來,只有在范圍內的工種才可以使用派遣工,除此之外使用派遣工都屬于非法。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鄭尚元也建議,應該學習日本等國勞務派遣立法的做法,在法律上把勞務派遣的具體崗位一一列舉出來。為此,他提出兩種方案:一是在勞動合同法中直接列舉勞務派遣的具體崗位;二是授權由國務院來規(guī)定,在修改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時對崗位范圍予以明確。